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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2.00

百年康多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019-11-06179关注0赞

被保人: 30岁 男

投保人: 30岁 男

侧重险种 : 重疾

  • 身故全残
    已交保费*3
  • 疾病终末期
    已交保费*3
  • 首次重大疾病
    100000
  • 第二次重大疾病
    100000
  • 第三次重大疾病
    100000
  • 第四次重大疾病
    100000
  • 第五次重大疾病
    100000
  • 中症保险金
    60000
  • 轻症保险金
    45000
  • 被保险人轻症/中症/重疾豁免保费
    剩余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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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保额 说明
身故全残 已交保费*3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 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3倍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当日)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疾病终末期 已交保费*3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前经认可的医院确诊达到疾 病终末期阶段,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3倍向受益人给付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当日)经认可的医院确 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按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本合同效力终止。 其中关于疾病终末期阶段的定义如下: 疾病终末期阶段需由专科医生出具诊断证明和提交临床检查证据,证明被保 险人所患疾病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缓解; (2)根据临床医学经验判断被保险人存活期低6个月。
首次重大疾病 100000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 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 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以及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身故或 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效力终止。同时,本合同自首 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我们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 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第二次重大疾病 100000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 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 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 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第三次重大疾病 100000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 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 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 按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 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第四次重大疾病 100000 我们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 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 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 们按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 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第五次重大疾病 100000 我们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 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 三、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我们按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效力终 止。 本合同中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与“重大疾病保 险金”三者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余保险金将 不再给付。
中症保险金 60000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 中症疾病(20种),我们按基本保额的60%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 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 力终止。 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本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本 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 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 疾病保险金。
轻症保险金 45000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 轻症疾病(35种),我们按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 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 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35%、 40%、45%,本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 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轻症/中症/重疾豁免保费 剩余保费 给付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豁免本合同约定的重 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 力终止。

包含产品: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主险 百年康多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终身 30年 187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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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浙江 嘉兴

所属机构: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执业证号:0001453300000000202200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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